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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干预 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的规定更新时间:2024-06-07 作者: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重点对干预 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作出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 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 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 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 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 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 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 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 和资源 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