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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吗?更新时间:2024-06-22  作者:  浏览次数:

          解答专家:张海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 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讲师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吗?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党员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时,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该条还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 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 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从《条例》 的规定来看,该条 的违纪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而这同时隐含了三项重要信息。

第一,党员干部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这属 于正常 的投资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上市公司 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都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实上,有关特定党员干部买卖股票 的行为,在制度规定 的变迁上,也经历了从不准买卖 的强制性规定到逐步放宽放开 的变化。比如,1993 年发布 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 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就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不准买卖股票。1997 年发布 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直至2001 年《关 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的发布,党员干部买卖股票问题得到进一步放宽。其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 的财产以合法 的方式投资 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 的行为。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个人可以买卖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意味着《条例》本身并未对禁止事项 和行为作出详细解释,需要援引相关党规国法 的规定。对此,《关 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是对《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该款规定 的直接补充。

第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指 的禁止情形 和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七类行为、四类对象。根据《关 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的规定,七类行为包括:

1)利用职权、职务上 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 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 的上市公司 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 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 和服务对象 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 的下属单位 和 个人 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 的单位 和 个人 的资金,购买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

四类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 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 的国有控股单位 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 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 的上市公司 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和期货交易所 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 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 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 的上市公司 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 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 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 的约束。由 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 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 的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 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从实践中 的违纪情形来看,有三种较为多发 的行为。一是利用公款炒股,实践中这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的,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竞合,如此则需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一 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 个以上条款 的,依照处分较重 的条款定性处理。二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炒股。对此类违纪问题,应当首先从纪律意识上正确认识此规定。《关 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的约束主体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作为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且利用办公设施炒股本身就是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降低工作效率 的典型表现,属 于不符合工作要求 和工作不达标,情节严重 的甚至涉及违反工作纪律。所以,应当正确认识此类“公时私用” 的违纪情形,作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遵守工作要求,炒股等属 于 个人行为,不应影响到甚至耽误本职工作。不仅炒股等行为如此,类似在工作时间长期在不请假 的情况下外出办私事,或利用办公设施私自开展娱乐活动,都是严重违反工作要求 和基本纪律规定 的。当然,此类情形下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结合违纪行为 的频次、违纪行为 的持续时间等判断行为 的严重程度,如果存在特别轻微 的违纪情节,尤其是作风纪律方面 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应当结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不予党纪处分” 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实施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此类违纪也应当根据交易金额、行为频次、违法获利数额等因素进行违纪判断,对 于达到内幕交易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的入罪标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 于情节特别轻微 的则可以结合《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违反财经纪律 的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与《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相类似 的,还有该条第二款规定 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首先,在本质上,第二款所规定 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就是经商办企业,这与第一款所要求是一致 的,只是表现形式上 的区别。其次,这一款 的约束主体并非全部党员,因为如果不是公职人员而只是一般党员,则应当鼓励其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但对 于公职人员,则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比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 的禁止性规定:“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 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 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 的企业投资入股”。再如,相关国家法律也对此进行规定,2024 年印发 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样作出禁止性规定,即“违反规定, 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所以,工作身份决定了自身责任,“甘蔗没有两头甜”,不能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不能一边在公家上班、接受公职人员 的工资待遇,又去经商办企业,企图公私两头占好处。

总之,《条例》 和相关党规国法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定了行为边界、明确了行为红线,党员干部应当强化纪律意识,严 于律己,务必在合规合法 的要求内调整自己 的行为。同时,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 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党员干部始终警惕此类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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